一、依教育部87年7月23日台(87)人(一)字第87064484號書函略以,教師若確具普通班教師資格,擬以同校特教班教師身分轉任,居於學校整體考量,得由學校自行審酌,是否以同校教師身分先予以轉任調動後,所遺缺額再行辦理公開甄選,考量結果若擬由教師逕予轉任,仍應依規定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
二、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暨具獨立編制之附設進修學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三、再依據教育部100年4月26日臺人(一)字第1000061911號函規定,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
四、考量不同教育階段學生特質及不同類科所需教學模式有其差異,為維護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爰規範本市轉任資格及程序供各校教評會審查時之依循:
(一)資格及條件:1、具欲轉任教育階段別、類科之教師證書。2、本市教師甄選進用之正式合格教師應符合當年度教師甄選簡章轉任年限、公費生應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3、取得本局資訊中心所辦教師數位教學應能培訓課程-數位學習工作坊時數(A1計3小時、A2計3小時)共計6小時。4、取得本局所辦欲轉任教育階段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8小時時數。5、近3學年度,每年至少取得18小時欲轉任教育階段、類科相關教學知能研習時數。(二)辦理程序:1、欲轉任教師檢具上開資格、條件相關文件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2、學校於控管應控管教師員額數後,仍有餘缺始得受理申請,並將申請者資料函報本局核算學校普通班教師員額、正式及代理教師比率並獲本局核准後,始可辦理後續轉任審查作業。3、學校應組成轉任審查小組辦理資格審查,並比照教師甄選方式進行口試及試教(口試時間至少10分鐘、試教時間至少15分鐘),確實確認其具欲轉任教育階段別或類科所需教學專業及班級經營能力。前開審查小組以3人或5人為原則,外聘委員應占二分之一以上,並以具轉任教育階段別或類科教學專業者擔任。4、轉任審查小組審查結果提送學校教評會審查確認後,將教評會決議會議紀錄報本局備查。
五、檢送本市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轉任普通班教師」及「幼兒園教師轉任國小普通班教師」檢核表1份(如附件)。